在当前中国互联网监管环境下,使用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需根据具体投资路径和资金出境情况而定,并非所有VIE架构都必然涉及ODI备案。
VIE架构本身是一种企业通过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模式,常用于规避外商投资限制行业(如互联网、教育、传媒等)的准入限制。该架构通常涉及境内运营实体、境外上市主体及一系列控制协议,其设立过程不一定涉及境内资金向境外的大规模转移。
ODI备案则是指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投资时,需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局履行的备案或审批程序。根据中国现行规定,只要境内主体以资产、权益、资金等形式对境外企业进行投资,就可能触发ODI监管要求。
因此,是否需要ODI备案,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境内资金或资产出境”这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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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VIE架构搭建过程中涉及境内资金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例如境内实际控制人将资金汇出用于设立或增资境外上市主体,则该行为属于境外投资,必须履行ODI备案或核准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跨境资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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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VIE架构通过境外融资完成资金募集(如引入美元基金投资),且境内个人或企业未实际出资,则不涉及境内资金出境,通常无需进行ODI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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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37号文”登记: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境内居民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设立境外SPV的,需办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即“37号文登记”),这是VIE架构合规的重要前提,但不同于ODI备案,适用对象和流程不同。
综上,VIE架构本身不自动触发ODI备案,但若涉及境内资金或资产出境,尤其是境内企业投资境外主体,则需依法履行ODI程序。为确保合规,企业在搭建VIE架构时应结合资金来源、投资主体性质等,咨询专业机构评估是否需要ODI备案或37号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