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管理办法通知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ODI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防范风险,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该办法,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活动,需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管理遵循“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原则,按投资主体、项目敏感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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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行业的项目,中央企业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发改委备案。备案实行告知性管理,材料齐全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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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如与我国未建交或发生战乱的国家)、敏感行业(如军工、跨境水资源开发等)的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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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非敏感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项目,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大额非敏感项目情况报告。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投资主体身份证明、项目可行性分析、资金来源说明、投资协议草案等。同时,办法强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
ODI备案是外汇登记、资金出境的前提条件,银行通常要求企业提供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办理购汇和汇出手续。
该办法还明确禁止虚假投资、洗钱、逃汇等行为,对违规企业将列入“境外投资黑名单”,限制其后续投资活动。
总体而言,ODI备案管理办法强化了境外投资全周期监管,提升了透明度与合规要求,有助于引导企业理性决策,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