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和公司设立的时间先后
ODI备案(境外直接投资备案)与公司设立的时间先后关系,需根据具体投资结构和实际需求来确定,但通常情况下,公司设立在前,ODI备案在后。
首先,ODI备案是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投资时,依法向商务部门、发改委及外汇管理部门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其核心目的是监管资本跨境流动,确保投资合规。备案时需提交包括境内投资主体资格文件、境外投资项目信息、资金来源说明等材料,其中境内投资主体(即进行境外投资的公司)必须已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
因此,进行ODI备案的前提是有一个合法存在的境内投资主体。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先完成公司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才能以该公司名义申请ODI备案。例如,某中国企业计划在东南亚设立子公司,必须先在中国注册一家有限公司,再以该公司为主体,向当地商务局和发改委提交ODI备案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如采用“先备案、后设主体”的架构(如通过已有集团母公司备案),可能看似备案在前,但实际仍是已有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新设公司只是执行境外投资的载体。此外,部分试点地区允许“容缺受理”或并联办理,可缩短设立与备案的时间间隔,但法律顺序上仍以公司设立为前提。
综上,常规操作流程为:公司设立 → 取得营业执照 → 准备ODI备案材料 → 提交商务、发改及外汇备案 → 获得备案回执 → 汇出投资资金。若未完成公司设立,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ODI备案将无法启动。
因此,从合规和实操角度,公司设立应在ODI备案之前完成,这是确保境外投资合法推进的基础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