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和37号文可以都备案吗
可以,ODI(境外直接投资)和“37号文”备案可以同时办理,但二者性质不同、主管部门不同、适用对象和阶段也不同,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合规操作。
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是指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增资,属于资本项下对外投资行为,由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共同监管。ODI备案/核准主要适用于境内主体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形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控制项目,需完成“发改委立项+商务部门备案/核准+外汇登记”三步流程。
“37号文”指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主要规范境内居民(含境内自然人和机构)通过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融资或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行为。其核心是“返程投资”下的外汇合规,重点在于防止资金非法外流和洗钱风险。
两者可以并行备案的情况常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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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通过境外公司返程投资:比如创始人设立BVI公司赴境外融资(适用37号文登记),之后再以该境外公司返程投资境内企业,此时境内企业若涉及对外支付或股权结构变化,可能还需ODI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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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配合个人境外架构:当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已通过37号文登记境外SPV,后续该SPV对境外其他项目投资时,若由境内企业出资,则需办理ODI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
- 37号文登记是个人外汇义务,由境内居民个人向外汇局申请;
- ODI是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由境内企业向商务、发改、外汇部门申报;
- 若境内个人仅通过37号文登记境外公司但无实际资金出境,不涉及ODI;
- 若境内企业出资到境外,则必须走ODI流程,不能以37号文替代。
综上,ODI和37号文备案不冲突,可同时存在,但必须根据投资主体、资金来源、投资路径分别合规申报,避免“只做37号文、不做ODI”导致的外汇违规风险。建议在专业机构指导下统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