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登记37号文
“ODI备案登记37号文”通常是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其中第三十七条(常被简称为“37号文”)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和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
37号文的核心内容是: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或在境外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如为境外上市搭建红筹架构),必须在外汇管理局或其指定银行办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即“37号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可能导致后续资金回流、利润汇回、境外上市及返程投资等环节受到限制,甚至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指境内居民为实现境外融资、股权激励或上市等目的,在境外(如开曼群岛、BVI等地)设立的公司。37号文要求在“出资前”完成登记,强调“事前登记”原则,若未及时登记,后续补办可能面临严格审查。
该政策旨在规范跨境资本流动,防止虚假投资和资金非法外逃,同时支持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活动。未办理37号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利润汇回或境外上市时可能受阻。
需要注意的是,37号文仅适用于“境内个人”,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ODI)则需通过商务部门、发改委审批/备案,并在外汇银行办理ODI外汇登记,属于另一套监管流程。
总之,37号文是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的关键合规步骤,尤其对拟境外上市的红筹架构企业创始人至关重要。建议在设立境外公司或注入资产前,及时咨询专业机构并完成外汇登记,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