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37号文
“ODI备案37号文”通常是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其中第三十七条(俗称“37号文”)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37号文的核心内容是: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机构)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境外出资,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如为境外上市搭建的红筹架构),必须在完成外汇局的“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即“37号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资金出境及相关外汇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可能导致资金无法合规汇出,或影响后续返程投资、利润汇回等操作。
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计划在境外设立公司并返程投资境内企业,或通过VIE架构实现境外上市的境内自然人股东(如创始人、高管等)。登记需在境外公司设立后、资金出境前,向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境外公司注册文件、资金来源说明等。
37号文的意义在于规范跨境资本流动,防范洗钱、逃汇等风险,同时为合规的境外投融资提供明确路径。未及时办理登记的企业,在后续融资、上市或分红时可能面临外汇合规障碍,甚至被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37号登记是外汇管理要求,不等同于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ODI由商务部门和发改委审批,适用于境内企业对境外企业的股权投资;而37号文主要针对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行为,两者适用主体和流程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常需配合完成。
总之,境内个人参与境外投融资前,务必依法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确保合规性,避免影响资本运作。建议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