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与37号文备案
ODI(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在境外设立企业、并购或增资等进行直接投资的行为。根据中国外汇管理规定,此类投资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备案或核准,其中外汇登记环节通常称为“ODI备案”。
37号文则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该文件主要规范境内居民(含境内自然人和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并开展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管理。
ODI与37号文备案的核心区别在于适用主体和投资路径:
- ODI主要适用于境内企业对境外企业的直接投资,主体是境内公司,流程包括发改、商务审批/备案及外汇登记,资金可合规汇出。
- 37号文备案则针对境内“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特别是涉及红筹架构或VIE结构的搭建。境内居民需在设立或控制境外SPV后、资金出境前,向外汇管理局办理“个人跨境投资外汇登记”(即37号文登记)。
若境内自然人未办理37号文登记,后续可能无法合法将资金汇出,也无法完成返程投资的外汇备案,影响境外上市或资金回流。而企业进行ODI未备案,则可能导致外汇无法汇出、被处罚或影响后续跨境资本运作。
实践中,若境内企业ODI投资的境外主体中包含境内个人通过SPV持股的情况,通常需先完成37号文登记,再推进企业ODI流程,以确保合规链条完整。
总之,ODI侧重企业对外投资的全流程监管,37号文聚焦个人通过境外架构投资的外汇登记。两者在跨境投融资中常协同适用,未合规备案均可能导致资金出境受阻、行政处罚或影响境外上市计划。因此,相关主体应根据投资结构及时办理对应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