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与37号文备案是中国境内个人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涉及的两项重要合规程序,二者适用对象、主管机构及法律依据不同,但存在一定关联。
ODI登记主要适用于境内企业对境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情形,由商务部门、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三方协同管理。企业需先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发改委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最后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即ODI外汇登记),方可将资金汇出境外。该流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核心目的是规范企业“走出去”行为,防范资本外流风险。
而“37号文备案”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该规定主要针对境内居民(含境内自然人)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并存在返程投资安排的情形。此类个人需在外汇管理局或其指定银行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否则可能面临处罚,且影响后续资金回流与分红。
两者的关系体现在:若境内企业ODI投资的最终控制人为境内个人,且该个人此前已通过设立SPV进行境外架构搭建,则该个人应已办理37号文备案。在企业进行ODI登记时,监管部门可能关注其股权结构是否涉及返程投资,此时37号文登记情况将成为合规审查要点。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个人控制的境外投资,可能影响ODI审批或外汇登记的通过。
简言之,ODI登记面向企业境外投资行为,37号文备案面向境内个人通过SPV进行境外投融资。若投资结构中涉及个人控制的境外架构,两项登记往往需配套完成,确保全链条合规。忽视37号文登记,可能阻碍ODI流程,甚至导致外汇处罚。因此,在跨境投资中,应根据主体性质和架构设计,同步考虑两项登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