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odi备案登记37号文
“个人ODI备案登记37号文”通常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该文件主要规范境内居民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通过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外汇登记的相关行为。
根据37号文,境内个人若拟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一家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用于股权融资、返程投资等,必须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即“37号文登记”)。未按规定登记,可能导致后续资金无法合规进出境,影响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搭建或跨境资金调拨。
登记核心要点包括:
- 登记主体:境内居民个人,包括中国籍自然人,无论是否持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 登记时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后、发生任何出资前,应办理初始登记。
- 登记内容:包括境内个人基本信息、境外企业股权结构、资金来源说明、投资目的等。
- 登记机关:由个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资产所在地的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代为办理(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 后续义务:若境外公司发生股权变更、融资、分红、减资等重大事项,需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37号文登记是红筹上市、VIE架构搭建、境外创业融资等常见跨境结构的前提。未登记可能导致:
- 境外资金无法合法汇回;
- 返程投资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受阻;
- 外汇处罚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37号文并未放开个人对外直接投资(ODI)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而是对特定情形下的合规路径进行规范。目前,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仍实行严格管理,禁止用于境外购房、证券投资等非经营性用途。
因此,境内个人若涉及境外创业、持股境外公司或参与股权激励,应尽早咨询专业机构,依法办理37号文登记,确保跨境投资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