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与37号文备案是中国居民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涉及的两类不同监管制度,主要区别体现在适用对象、监管目的、主管部门及法律效力等方面。
一、定义与适用对象不同
ODI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行为。ODI备案/核准主要适用于境内企业对境外非金融类或金融类项目的投资,由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共同监管。
37号文备案则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主要针对境内居民(含自然人和机构)以投融资为目的,通过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并计划进行返程投资的行为。其核心是规范个人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
二、监管目的不同
ODI侧重于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防范资本无序外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走出去”战略。
37号文则聚焦于防止境内居民通过境外架构规避外汇监管,特别是防范通过VIE架构等实现境外上市或返程投资时的资金合规问题,强调外汇登记与合规性。
三、主管部门与流程不同
ODI需依次通过发改委立项或备案、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及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即“发改委+商务+外管”三重程序)。
37号文备案由个人或境内企业向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或通过银行)申请办理,属于外汇登记范畴,不构成投资许可,但未办理可能导致后续资金出入境受限。
四、法律效力与后果不同
未完成ODI程序,企业无法合法将资金汇出境外,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未办理37号文登记,境内居民通过SPV境外融资或返程投资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影响境外上市合规性,且利润汇回、资金调拨可能受阻。
总结:ODI是企业境外投资的全流程审批/备案制度,侧重投资行为合法性;37号文是针对个人或企业通过境外SPV进行投融资的外汇登记要求,侧重资金跨境合规。两者适用场景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并行发生,如境内自然人搭建红筹架构时,既需37号文登记,也可能涉及ODI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