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备案文和ODI存量权益
“37号备案文”通常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该文件规范了境内居民以境外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管理。
根据37号文,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机构)若以合法持有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出资,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需在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即“37号文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后续可能影响资金跨境流动、利润汇回及返程投资的合规性,甚至面临处罚。
ODI(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则是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后,每年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的年度权益信息申报,依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定执行。企业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等财务数据,反映其境外投资的存量状况。
二者关系如下:若境内个人通过37号文登记设立SPV并实现ODI,该SPV成为其境外投资主体,后续需按ODI管理要求履行存量权益登记义务;若为境内企业直接对外投资,则直接纳入ODI管理体系,无需37号文登记(37号文主要针对个人)。但若企业投资涉及境内个人通过SPV持股,仍需先完成37号文登记。
简言之,37号文登记是个人境外投融资的前置合规程序,而ODI存量权益登记是所有境内主体(企业为主)对境外投资年度财务信息的持续申报义务。两者分别针对不同主体和阶段,共同构成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监管的重要环节。合规履行有助于保障资金出境、利润汇回及未来资本运作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