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制度并非针对个人投资者普遍实施,而是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或特定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合规渠道进行境外投资的情形。在中国,ODI备案制度整体上是从2004年起逐步建立并完善的,但针对“个人”进行ODI备案的实践则是在特定政策背景下逐步探索和规范的。
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框架,但当时主要针对境内企业,个人直接进行境外投资受到严格限制。此后,随着资本项目逐步开放,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取消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核准,改为银行直接办理登记,简化了流程,但仍未放开个人直接进行ODI备案。
真正意义上允许特定个人通过备案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是在2016年前后,随着“特殊目的公司(SPV)”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明确,尤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实施。该政策允许境内居民(包括个人)为境外投融资目的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需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通常称为“37号文登记”)。这可以被视为个人ODI备案的起点,但其适用范围限于为境外融资或返程投资目的设立的架构,而非一般性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
截至目前,中国并未全面开放个人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常规备案通道。个人若要进行境外实业投资、并购等行为,仍缺乏统一的备案机制,多数情况下需通过企业主体或特定试点政策(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等)间接实现。
综上所述,个人ODI备案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但自2014年“37号文”出台以来,特定情形下的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开始建立,可视为个人ODI备案的起点,真正落地和操作主要从2015—2016年开始逐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