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ODI备案与个人37号文登记是两种适用于不同主体、不同情形的境外投资合规程序,主要区别如下:
一、适用主体不同
南京ODI备案(即境外直接投资备案)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当其拟在境外设立公司、并购或增资等进行直接投资时,需在南京市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而“个人37号文”登记,正式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适用于中国籍自然人(包括境内居民个人)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用于境外融资或返程投资的情形。
二、监管目的不同
ODI备案旨在规范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投资行为,确保投资真实合规,防范资本外逃风险,属于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的多部门联动监管。37号文登记则聚焦于个人通过境外架构进行股权融资、红筹上市或返程投资时的外汇合规,防止个人规避外汇监管。
三、办理流程与部门不同
ODI备案需先在南京市发改委取得项目备案,再向南京市商务局申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最后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多个审批环节。而37号文登记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资产所在地的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对简化,但必须在设立境外公司并发生资金出入境前完成。
四、投资性质与用途不同
ODI主要用于企业实体境外设厂、并购、资源开发等直接经营活动;37号文则多用于个人搭建境外上市架构(如VIE)、股权激励或境外融资,常见于拟上市的创新型企业创始人。
五、法律责任不同
未办理ODI备案的企业将无法合法汇出投资资金,已汇出的可能被追责;未做37号文登记的个人,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可能面临处罚,且影响后续资金回流及上市合规。
综上,南京ODI备案针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37号文针对个人境外投融资,两者主体、用途、流程各异,需根据实际情况合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