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商务部门ODI备案权限划分
地方商务部门在境外投资(ODI)备案中的权限划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的相关规定,主要根据投资主体注册地、投资金额、行业敏感性等因素进行分级管理。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和《对外直接投资备案(核准)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地方商务部门(一般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非敏感类项目的备案管理。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
备案权限:地方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的、非敏感国家/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备案。投资金额无论大小,只要不属于敏感类项目,均可由地方商务部门备案。
-
敏感类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如未建交、受联合国制裁等)或敏感行业(如军工、跨境水资源、新闻传媒等)的境外投资,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报商务部核准,地方商务部门无权审批。
-
大额非敏感项目:对于非敏感类项目,若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地方商务部门完成备案后,需将信息上报商务部备案;3亿美元以下则由地方直接备案,无需上报。
-
央企及跨省企业: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及投资主体注册地跨省的企业,其ODI备案由商务部负责,不属地方管理范围。
-
权限下放试点:部分自贸区或条件成熟的地区(如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授权可承接更多备案权限,实现“属地化管理”,提高审批效率。
总体而言,地方商务部门在ODI备案中承担“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职责,主要处理本辖区内非敏感类、中小额境外投资备案,重大或敏感项目仍由国家层面核准。这一机制既提升了行政效率,又保障了国家对重大境外投资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