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设立子公司odi备案范围
境外设立子公司进行ODI(对外直接投资)备案的范围,主要依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以直接投资形式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合资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股权,均需依法履行ODI备案或核准程序。
备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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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合规融资方式向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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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形式: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如全资子公司、合资企业)、并购境外企业股权、增资已有境外子公司、再投资等直接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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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领域:原则上鼓励合规、真实、合理的对外投资,重点支持基础设施、产能合作、高新技术、能源资源等领域。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非主业或敏感行业投资,实行严格审查,部分需核准而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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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地区:覆盖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但对涉及敏感国家(如未建交国、受联合国制裁国等)或地区的投资,需提交更详尽材料,部分需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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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标准:
- 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一般由省级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备案;
- 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备案;
- 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行业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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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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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项目: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际义务,不得通过虚假投资转移资金或逃避外汇监管。
总之,境内企业境外设立子公司,只要构成对外直接投资,原则上均需履行ODI备案或核准程序,确保投资合法合规。企业应提前准备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决议、资金来源证明等材料,依法申报,防范合规风险。